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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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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太阳之父 发表于 2023-7-28 05: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安徽财经网 2023/7/27 17:20来自安徽
安徽财经网讯:近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起草《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即日起至8月28日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意见稿》中明确,生态保护红线是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除风景名胜区等按照规定部分区域可以不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外,其他自然保护地应当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意见稿》,生态保护红线内分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和其他区域。其中,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和其他区域严禁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意见稿》要求,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 规划、详细规划,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按照管控要求严格控制生态保护红线内建设用地总量、耕地保有量。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类保护和利用活动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保护和利用活动,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专项规划。

《意见稿》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监督,强化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做好生态环境、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

根据《意见稿》,对核心保护区内原住居民,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搬迁方案,明确时序安排和补偿政策,确定退出时限、补偿安置等安排,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人工商品林实行统一管护,并将核心保护区及重要生态区位的人工商品林按规定逐步转为公益林。

同时,零星分布的已有水电、风电、光伏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拆除相关设施,恢复原状。

此外,《意见稿》规定,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批准后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从重处罚;破坏生态环境 破坏森林、草原、湿地或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规定,由生态环境、林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记者 唐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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