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万多元税费该由谁缴?
市民潘女士于今年9月份通过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购买了一套价值三百多万的房产,可是在缴纳购房税时,潘女士发现卖方的个人所得税也要由她来承担,她认为这不合理。潘女士告诉记者,签订合同之后,她就立即支付了一百多万元的首付款。之后,房地产经纪公司将买卖双方约到了一起,口头确定了各自的税费缴纳情况。
【反映人 潘女士】我讲这个税费怎么付,他就跟我讲各付各的。
根据安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税费缴纳通知书,作为买方的潘大姐需要缴纳六万三千多元的契税,而卖方则应缴纳三万多元的个人所得税。可是,到了缴税日期时,房地产经纪公司员工告诉潘大姐,卖方的个人所得税也需要她来承担,这让潘大姐无法接受。
【 反映人 潘大姐】他(中介)现在让我们来付,这就是中介含糊其辞,没有跟我们讲清楚,就是裹在这里可知道。
面对潘大姐的质疑,安庆市宇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责人吴经理解释,当初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就已经明确告知了潘大姐,卖方出售房屋有个先决条件,就是净得购房款、不支付任何费用,因此这笔本应由卖方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需要潘大姐承担。
【 安庆市宇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责人 吴经理】就是正常人应该都知道,这个费用应该是怎么样的一个归属,所以我们合同上面,约定得非常清晰这个个税谁来承担,契税谁来承担,(记者:你有没有明确和她(潘大姐)讲,这个个税由她承担),肯定是她交啊,不是她交谁交呢,没有任何人跟我讲我现在就是为这个事情,和你们理论这个,你们到现在还不承认,还说跟我讲清楚了。
房产中介告诉记者,合同文本中有关卖方税费的名目,均用叉号进行了标注;而买方需要缴纳的税费名目,均用对号进行了标注。中介认为这样的标注,就足以证明他们是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好的。那么,中介吴经理的解释是否有法律依据呢?律师仔细看完合同文本,认为依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个人买卖房屋个人所得税应该由卖方承担,但在实际操作中买卖双方可以自行约定缴费方,法律不予约束。根据潘女士和卖方签订的合同来看,有关税费缴纳条款并没有明确标注或者书面约定:究竟由谁来承担缴纳义务。
【采访 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恺】它这一块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496条的话,在这一块它是加重了,买方的一个个人义务,对于这种情况的话卖方就应给予说明或者提示,在合同中进行一个加粗或者加重的一个提示,如果没有尽到这个提示说明义务的话,买方这边是可以要求,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
律师表示,合同中没有明确提示说明,如果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再另外签订一个补充协议,那么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了。
【采访 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恺】如果你们双方明确,签一个补充协议的话,约定清楚个人所得税,和其它税费一个承担的话,这个法院基本上都会认可,是基于合同双方一个意思自制,这是没有问题的。
记者随后将专业律师的剖析意见分别反馈给了当事人,三方均表示会积极进行协商,争取早日解决纠纷。
扯淡的事情! 有钱就买吧! 没有钱干盹眼! ,。。。。。 。。。。。。 。。。。。。 事先应该约好 合同里应该写清楚的 签合同要谨慎 花三百多万在安庆买房子也是没谁了! 购房签合同要谨慎 这个要在购房合同里写清楚。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