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一干部一审获刑3年
太湖县生态环境分局原党组成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张朝晖
一审获刑三年
近日,岳西县人民法院对太湖县生态环境分局原党组成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张朝晖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张朝晖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9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3年,被告人张朝晖在担任太湖县生态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项目承揽和验收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85.6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朝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85.65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积极退赃,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庆纪检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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