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加油站被“一案双罚”
加油站夜间卸汽油全过程未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不仅受到了行政处罚,还赔付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一起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事情源于3月9日,太湖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安庆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太湖县某加油站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调取监控视频发现,该加油站3月1日夜间卸汽油全过程未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鉴于查明的违法行为,太湖县生态环境分局责令该加油站卸油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系统,并对其处以2万元罚款。
此外,按照“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该分局对加油站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案调查,组织专家对该加油站未使用油气回收装置导致油气排放污染大气环境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了评估。经大气污染治理虚拟成本计算,该加油站另赔付油气排放污染大气环境损害金400.7元。因该环境损害无法通过工程完成恢复,400.7元赔偿金将用于太湖县开展大气污染替代性修复工作。
来源:安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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