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刚刚发布!
安庆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致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
冬季消防安全提示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冬季,天气寒冷,历来是火灾易发高发时期。当前,随着疫情防控形势变化,企业复工复产,生产用火用电用气等增多,火灾风险加大!为切实做好今冬明春各单位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和火灾防范工作,安庆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示: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规范日常消防管理,有效防范化解各类火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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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各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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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
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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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要保障单位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并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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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要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巡查内容应当包括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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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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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要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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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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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要重视、支持消防安全公益宣传活动,积极利用单位场所屏媒资源和宣传平台,面向服务群众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警示宣传。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和培训内容,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自救训练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科学技术、司法行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科普、普法、文化和旅游服务等工作内容。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用火用电、火灾预防、初起火灾扑救、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活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消防知识,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应当结合各自服务范围,组织开展相关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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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承接物业管理时,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告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及时告知全体业主,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消防档案,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记载消防档案;定期对管理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和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进行维护管理,保持完好有效;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存放和充电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加强管理;开展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的消防安全日常管理,由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代管或者指定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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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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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场所、器材装备,定期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禁止在其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对于使用难燃外墙外保温材料或者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禁止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禁止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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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从事家庭生产加工、农家乐、民宿等经营活动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的,产权单位提供的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的单位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职责,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消防法律法规、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在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期火灾。
安庆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27日
来源:安庆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安庆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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