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偏袒肇事人王卉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问了几个有法律资格A证的专业律师,他们都说是王卉的全责。
一、王卉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我骑电动车带人是正常行驶,是王卉倒车的时候疏于观察把我和我的妻子撞伤,因此我骑电动车带人与这件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我骑电动车带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不起作用,就算我不骑电动车带人,这次交通事故还是会发生。因此我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偏袒肇事人王卉,本来我没有责任,但是他们硬要给我划分责任。交警二大队找借口说是我带了人,就多了一个人受伤。他们这样说是不符合法律的,明显是为了偏袒王卉。王卉倒车的时候疏于观察,把我和我妻子撞伤,我骑电动车带人与这件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我依法不应负责任。交警二大队为了偏袒王卉,故意找借口说是我带了人,多了一个人受伤,他们这是在转移话题和狡辩,就算我骑车不带人,王卉还是把我撞伤了,这件交通事故还是会发生。因此,我骑电动车带人不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影响交通事故的发生,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责任。我骑电动车带人,最多就是给我警告或罚款,按照法律来讲,不应该给我划分责任。
2、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擎事人王卉属于脱保驾驶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发生时未购买交通强制保险,并且在倒车时没有向后面和左右观望是否有行人和车辆,她说当时在和自己的小孩子在聊天,导致我和我的妻子被她的汽车撞伤,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3、王卉的汽车脱保,因而她的汽车不能上路行驶。她把脱保汽车强行上路行驶,违反法律规定,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王卉遵守汽车脱保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王卉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我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1、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仅以我违反电动车带人为由,就认定我应负事故的责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按照前述分析,王卉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如果肇事人王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强行把脱保的汽车上路行驶,即使申请人有前述违章行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请人违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与此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责任!
三、适用法律错误
该起事故中,当事人王卉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倒车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并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这是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的使用法律错误,并且仅用《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作出责任认定是不当的,还应同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对应当引用而未引用相关法律根据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四、责任判定错误,上级机关已经推翻之前的认定
之前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对方主要责任,本人吴向东是次要责任。由于责任判定的不公正和错误,之前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被推翻了,按道理来讲,不可能还是按照之前的责任认定来判定,那只能判王卉是全责了,因为责任划分是四种情况,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王卉在汽车倒车时撞伤我,我严重受伤,做了手术。医生说我需要休养很长时间,我现在没办法工作,导致我家没有经济来源,现在经济很困难。为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脱保驾驶机动车人员。我请求领导为我主持公道,依法判定王卉承担全责。 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这事得在更大的自媒体上发 这事要上报的上一级 不是太清楚啊 加强管理。 对判定不服的,民事诉讼呗,在这说好像没什么卵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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