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骑车摔死被判“酒友担责”的警示 前些日子
男子醉酒骑车摔死被判“酒友担责”的警示前些日子,刘某与费某相约一起吃晚饭,喜欢人多热闹的刘某就叫上了戴某,并让戴某再叫上陈某。后来,醉酒的陈某驾驶电动车回家,途中发生意外摔倒,因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两日后死亡。陈某家人起诉法院要求赔偿。最终,法院判决戴某、刘某各赔偿损失4万余元,费某赔偿3万余元。一审判决后,3名被告提起上诉,经无锡中院审理,依法维持原判。(8月17日 中国新闻网)
“共同饮酒人相互之间负有合理安全注意义务”——这是此次事件关键的司法解释。法律能如此规定,是因为只要共同饮酒人履行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就可能会避免或降低侵害饮酒人风险的发生。在共同饮酒时发现共饮人出现酗酒、醉酒、神志不清或出现不良反应后应当立即提醒、劝阻并及时送往就医和通知其亲友。饮酒过程中对于那些醉酒可能会危及其自身安全的共饮人应当相互关照,给予最大限度的帮扶,应当亲自照顾或安全送达交由其亲友照顾,并妥善管理其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
共饮行为是饮酒者之间的群体性活动,属于人际交往中的自发自主行为,饮酒与个人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息息相关,因此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的发生。据以上述法律定义,法院认为戴某、刘某、费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应对陈某人身安全负有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但三人在其醉酒后欲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未能进行有效制止,其行为对于陈某的事故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常言道:“第一杯,人吃酒;第二杯,酒吃酒;第三杯,酒吃人。”酒,可助兴也可扫兴。要记住饮酒过程当中不要斗酒,不要过分地劝酒,而且还要对饮酒人大量饮酒的行为要进行一个有效的制止。在共同饮酒场合,一名或者多名饮酒者因饮酒过量导致死亡、伤残等人身损害后果,该名饮酒者或其近亲属起诉要求其他同饮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不幸出现共同饮酒致人身损害的事件,相关人员诉讼中应当如实向法院陈述饮酒及酒后帮扶照顾等相关事实,有助于案件得到恰如其分的、公正的裁决。
男子醉酒骑车摔死,3名同饮者担责,教训深刻。事实上,很多人在酒席上拼酒并不是有意为之,更是是在被人劝酒、甚至用激将法的情况下逐步过量饮酒的。故应提倡喝酒随意,不能拿劝酒当礼貌,更不要强迫喝酒。同时,提请朋友们,酒后别开车。酒是尤物,小酌为妙,点到为止,尽兴就可。最重要的是,要绷紧“共同饮酒人相互之间负有合理安全注意义务”这根弦,行使好合理安全注意义务。
都是成年人了,该不知道喝醉酒容易出事,唉! 看样子还是酒害人不浅呀。 不喝酒,喝饮料不好么,唉 注意安全,,,, 严惩不贷。 播报及时!!!!!! 不喝酒,喝饮料不好么,唉 有一次喝多了,怎么回家的都不知道 不喝酒,喝饮料不好么,唉 适可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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